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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信息公开条例不予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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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有些信息是可以不予公开的,包括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公开。另一方面,信息也有必须公开的,例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公开信息时,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的信息。同时,行政机关也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除非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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